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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紀檢監察報:“集體研究”不是擋箭牌
        作者:李許堅來源:中國郵政網發布時間:2019-03-25

          近日,廣西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紀委監委對融安縣高級中學原校長莫開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其中提到:“該校經集體研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打著“集體研究”的幌子行違紀違法之事,這種掩耳盜鈴的行為實屬荒唐可笑。

          集體研究是為了防止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上搞“一言堂”,讓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黨中央早已作出明確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認真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機制,能夠有效避免部門主要負責人權力過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然而,梳理近年來相關案例通報發現,像融安縣高級中學領導班子這樣假借“集體研究”名義集體違規的并非個案。例如,2018年春節前夕,湖南省祁東縣文化館館長蔣小平主持召開班子成員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春節前召開家屬座談會,違規給每人發400元補助;2013年至2017年,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街道經班子會集體研究,利用購物打折結余款辦理購物卡方式截留大量公款……這些人打著“集體研究”的幌子搞違紀違法行為,還幻想法不責眾,殊不知遲早東窗事發,是誰的責任誰就跑不了。

          “集體研究”不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對此,要充分利用現有的黨紀法規,發現問題嚴厲懲處、決不姑息,堅決堵住任何人企圖利用“集體研究”鉆空子的制度漏洞。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領導干部來說,必須敢于擔當、正確履職,確保集體研究這項制度充分發揮作用。一方面,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程序嚴謹,堅持全過程透明、全環節公開、全人員監督,把政策制度亮在明處,讓公權力在陽光下規范有序運行;另一方面,要及時論證,確保結果科學,不能簡單化、機械化,導致集體研究的結果出現偏差,缺乏可執行性。當然,對于經集體研究出現的“問題”也不能搞一刀切。要正確把握失誤的性質和影響,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清晰辨別干事創業中失誤與集體違規之間差異,切實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集體研究要民主集中不能走過場,要科學決策不能隨大流。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合理運用集體研究制度,正確行使手中權力,決不能以任何理由“掛羊頭賣狗肉”,搞變通、觸紅線。(摘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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